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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关于杀人游戏(请大家讨论)

不要诱惑我 2008-12-12 10:41

关于杀人游戏(请大家讨论)

[size=5][color=Red][b]编制聊天记录参与游戏是否违规?


有玩家说这样属于利用“证据”违规

讨论一下发帖形式的QQ记录是否属于证据?

我个人感觉抓图形式的应该属于证据,至于聊天记录,无论何人,完全可以自由编制,不应该算作证据[/b][/color][/size]


[quote]杀人游戏规则:2、所有玩家不允许用证据证明自己的身份,只能用自己的语言去参与游戏,否则默认出局,扣十威望,永不录用,不管理由。[/quote]

[quote][pp=烟雨星痕]我把我的意见在这里编辑了:
我的意见是:任何涉及泄露自己或者他人身份的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编制QQ记录不能算做证据,因为复制下来的QQ文字已经失去其证据意义,除非如诱惑所言,采用图片形式来。[/pp][/quote]

[quote]原帖由 [i]彩虹之魅[/i] 于 2008-12-10 11:17 发表 [url=http://72.20.22.177/foru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24306107&ptid=1604388][img]http://72.20.22.177/foru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个人认为  复制不应该属于违规的  因为谁都可以编出一份了  而截图就不行了那可以证据呀 [/quote]

[quote]原帖由 [i]超団長[/i] 于 2008-12-10 11:17 发表 [url=http://72.20.22.177/foru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24306112&ptid=1604388][img]http://72.20.22.177/foru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编制法官的PM不可以;抓图不可以;其他的我认为可以。
但是如果不在规则中加进去的话,会造成误解,结果就不公平了。 [/quote]

吾夜 2008-12-12 10:53

[quote]
我个人认为所有的一切,事实上都是可以运用的,就看我们怎么去制定!
游戏规则没有制定清楚!不能说违反规则!
只能说发泄了一处漏洞!
实际上,那个记录的运用并没有收到什么好的效果!赢也没赢在记录上!
相反好象引起了更多的不满,甚至平民!
别说是聊天记录可以伪造,就是截图一样可以伪造!

我个人认为,还是制定的细点好,不然,QQ/MSN/PM/截图满天飞,太恐怖了!
毕竟是文区,提倡的是以文字为主!

请参考![/quote]

阿郎 2008-12-12 11:03

一楼的几个引用都说复制记录是可行的,而截图不可以,我不这么认为。
如果复制记录可行,那么截图必然也可行。截图难道就不能是伪造的?

不要诱惑我 2008-12-12 11:42

大家可以仔细看一下  在第一次引用QQ记录的时候 上面提及到我的身份,说不知道我的身份,那份记录明显是经过编辑的,如果这样也算作证据的话就太有些牵强了

不要诱惑我 2008-12-12 11:48

[quote]
××× 09:24:34
诱惑的身份你怎么看

××× 09:25:34
不安寂寞的老家伙,下轮要没发现更大危险人物的话一定要查他,
××× 09:25:50
而且他开始说跟咖啡,一下又跟yahoo很可疑[/quote]

希望 大家没忘记上面这段话...

超団長 2008-12-12 11:52

其实我认为不用禁,因为即使我搬一堆聊天记录之类作为证据,但考虑到作假于是很多人未必信,不至于影响游戏平衡。
而法官的PM之类,即使是伪造也不许拿出来,这个在最初就确定了。

lxm232 2008-12-12 13:02

这是很简单的一个问题,不需要讨论。

杀人游戏规则:2、所有玩家不允许用证据证明自己的身份,只能用自己的语言去参与游戏,否则默认出局,扣十威望,永不录用,不管理由。

杀人游戏是语言游戏,不是造假游戏。也不是钻游戏漏洞的游戏。

把QQ或MSN的记录贴出来,和直接贴出法官的PM没有什么区别!和非同集团方私下PM交流也没有区别。就算是编造的记录也一样!

阿酷贴记录出来的时候,我就知道事情要糟,但事实已经造成,所以我们没有采取任何行动,因为如果当时处理,等于间接肯定他留言的真实性,而该记录本身是很容易就可反驳的,游戏结束后处理才能把影响降到最低。

拟一处理意见:
阿酷集团方统一取消本期游戏奖励,并取消该期游戏胜率!
阿酷是违规使行者,扣5威望。
猪头是违规尾行者,扣2威望。

没落的王子 2008-12-12 13:44

:lol: :lol:
看到蚊子和猪头给扣威望了.心情很郁闷的说.
其实这一点就像战鱼说的,很简单.
你把聊天记录贴出来.无非就是用证据在证明你自己的身份.这个就违反了游戏规则了.
所以从一开始我就反对把聊天记录贴出来.我们当初杀手方见蚊子贴出来.我和咖啡都在说.这样违规了.
但是.我们没有看到法官提出议异.所以也就不去说什么了!
但我还是很希望.在以后的杀人游戏里面.不要出现这种情况了!(当然.我不是因为我们杀手方输了才这样说的)我是从一个游戏者的身份对待这事!
希望版主们.把这个规则写进杀人游戏的规则里面去.

不要诱惑我 2008-12-12 13:54

回复 8楼 的帖子

对处理意见不接受
1、目前对是否违规正处于开帖讨论阶段,尚未判定性质是否违规,没有理由进行处罚。
2、依然是老话重提,在事件发生之前没有明文公布的对此类事件规定,亦可称为无规定。
3、即使此事件属于BUG,而且我们利用了,此错在于游戏规则不严密,不能处罚我们。

超団長 2008-12-12 14:00

同意诱惑说的第2条。
如果是现有规则的问题,那么没有任何理由处罚玩家。
我们当初玩的时候甚至PM过平民玩家以达到投死警察的目的,但实践之后就把这个加入规定明令禁止了。
所以在目前规则相关部分不明确的情况下有玩家使用了这一手段,顶多顶多取消胜率记录就可以了,追加威望处罚似无必要。现在要做的是听取玩家意见,修正规则。
建议综合几个主要意见后开投票。

阿郎 2008-12-12 14:05

这点我也比较赞同:s_3:

lxm232 2008-12-12 14:10

回团长:
我不认为这是规则的问题。

杀人游戏规则:2、所有玩家不允许用证据证明自己的身份,只能用自己的语言去参与游戏,否则默认出局,扣十威望,永不录用,不管理由。

上面所谓的证据,已经包含了那些元素。任何规则都不可能毫无破绽十全十美!
难道要把所有的可能,全部编成手册,搞个十多页的细则给大家慢慢看?

关于处罚尺度,大家可以再讨论。

吾夜 2008-12-12 14:16

[quote]杀人游戏规则:2、所有玩家不允许用证据证明自己的身份,只能用自己的语言去参与游戏,否则默认出局,扣十威望,永不录用,不管理由。
[/quote]


那你给我解释下什么叫证据?至少我这个第一次玩的人都没能很透彻理解这个游戏里的证据是指什么内容?
在法律的意义上,证据意味这什么?你看你打个欠条,在法律面前算不算证据?

一个简单的聊天记录就被认为证据?
你去寻访下,看当时有多少人会信那个记录?

我认为不妥只有因为那太占版面!

这明明是规则没有指定详细,难道要让我们玩到一半时,再去问你能不能这样,能不能那样?

请你把游戏里‘证据’一词的含义列举清楚!

不要诱惑我 2008-12-12 14:16

回复 16楼 的帖子

现在需要讨论的是 “证据”的范畴
而不是处罚的程度

不要诱惑我 2008-12-12 14:20

所有事情 在没公布规定之前 都不能依据“默认规则”“潜规则”处理。

当初在“昊天有奖问答”事件的时候我就是依据这条回答老J的质问》:s_1:

吾夜 2008-12-12 14:24

[quote]……只能用自己的语言去参与游戏……[/quote]
这里所说的‘言语’应该理解为文字是吧?不是人说的话对吧?
那如果照这样理解,QQ聊天记录也是‘言语’的一种形式!
你有说清楚不让用吗?
如果不让用,请列举出来!
比如:只让利用论坛回复的‘言语’,并且PM严禁使用!

拜托!

上色九天 2008-12-12 15:13

[quote]应该明文规定禁止帖出一切集团内部讨论的言辞

从平民立场,也是人数最多的立场出发,没人愿意在有限的网络小时内

只是盯着大篇的集团讨论去辨别真伪,那不成了查水员了:lol:

我想来玩这个游戏的人都希望看到更多的激烈对跳忽悠反驳,而不是那些无聊而又长篇大论的聊天记录吧[/quote]

超団長 2008-12-12 16:51

回复 15楼 的帖子

其实经常有跳警说我们查证了某某玩家就是杀手这样的回复。
当然你那个1的方法我是坚决反对的。

超団長 2008-12-12 16:55

回复 16楼 的帖子

在“证据”二字没有一个大致范围的定义的情况下,那么就是规则上的问题。

比如你可以这么改:
2、所有玩家不允许用证据证明自己的身份,只能用自己的语言去参与游戏,否则默认出局,扣十威望,永不录用,不管理由。证据包括论坛PM、QQ及MSN聊天记录等内容的复制或截图,无法确认时请向当值法官咨询。

哪怕是只有一两句话,我们就有了可以解释的余地。

ihateu 2008-12-12 20:49

本人并不反感·用证据说话的
可是要考虑到一个后果,那就是,以后的玩家会花费心思竭尽全力的制造逼真的证据,最后变成了证据真假比赛,那不是变成办假证的了?!

如果允许作为证据,我有个更好的证据方法:

[color=red][font=黑体][b][size=6]我用视频拍下我聊天的过程,并采用公布qq号或分段放到在线网上,实时显示我就是警察,谁敢不信?![/size][/b][/font][/color]

这个方法简单易行,可操作性极高,下期就可以试试,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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