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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杀人游戏(请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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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杀人游戏(请大家讨论)

编制聊天记录参与游戏是否违规?


有玩家说这样属于利用“证据”违规

讨论一下发帖形式的QQ记录是否属于证据?

我个人感觉抓图形式的应该属于证据,至于聊天记录,无论何人,完全可以自由编制,不应该算作证据
引用:
杀人游戏规则:2、所有玩家不允许用证据证明自己的身份,只能用自己的语言去参与游戏,否则默认出局,扣十威望,永不录用,不管理由。
引用:
                                                                
版主评語: 烟雨星痕
我把我的意见在这里编辑了:
我的意见是:任何涉及泄露自己或者他人身份的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编制QQ记录不能算做证据,因为复制下来的QQ文字已经失去其证据意义,除非如诱惑所言,采用图片形式来。
引用:
原帖由 彩虹之魅 于 2008-12-10 11:17 发表
个人认为  复制不应该属于违规的  因为谁都可以编出一份了  而截图就不行了那可以证据呀
引用:
原帖由 超団長 于 2008-12-10 11:17 发表
编制法官的PM不可以;抓图不可以;其他的我认为可以。
但是如果不在规则中加进去的话,会造成误解,结果就不公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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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个人认为所有的一切,事实上都是可以运用的,就看我们怎么去制定!
游戏规则没有制定清楚!不能说违反规则!
只能说发泄了一处漏洞!
实际上,那个记录的运用并没有收到什么好的效果!赢也没赢在记录上!
相反好象引起了更多的不满,甚至平民!
别说是聊天记录可以伪造,就是截图一样可以伪造!

我个人认为,还是制定的细点好,不然,QQ/MSN/PM/截图满天飞,太恐怖了!
毕竟是文区,提倡的是以文字为主!

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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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楼的几个引用都说复制记录是可行的,而截图不可以,我不这么认为。
如果复制记录可行,那么截图必然也可行。截图难道就不能是伪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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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可以仔细看一下  在第一次引用QQ记录的时候 上面提及到我的身份,说不知道我的身份,那份记录明显是经过编辑的,如果这样也算作证据的话就太有些牵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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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09:24:34
诱惑的身份你怎么看

××× 09:25:34
不安寂寞的老家伙,下轮要没发现更大危险人物的话一定要查他,
××× 09:25:50
而且他开始说跟咖啡,一下又跟yahoo很可疑
希望 大家没忘记上面这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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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我认为不用禁,因为即使我搬一堆聊天记录之类作为证据,但考虑到作假于是很多人未必信,不至于影响游戏平衡。
而法官的PM之类,即使是伪造也不许拿出来,这个在最初就确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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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很简单的一个问题,不需要讨论。

杀人游戏规则:2、所有玩家不允许用证据证明自己的身份,只能用自己的语言去参与游戏,否则默认出局,扣十威望,永不录用,不管理由。

杀人游戏是语言游戏,不是造假游戏。也不是钻游戏漏洞的游戏。

把QQ或MSN的记录贴出来,和直接贴出法官的PM没有什么区别!和非同集团方私下PM交流也没有区别。就算是编造的记录也一样!

阿酷贴记录出来的时候,我就知道事情要糟,但事实已经造成,所以我们没有采取任何行动,因为如果当时处理,等于间接肯定他留言的真实性,而该记录本身是很容易就可反驳的,游戏结束后处理才能把影响降到最低。

拟一处理意见:
阿酷集团方统一取消本期游戏奖励,并取消该期游戏胜率!
阿酷是违规使行者,扣5威望。
猪头是违规尾行者,扣2威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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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蚊子和猪头给扣威望了.心情很郁闷的说.
其实这一点就像战鱼说的,很简单.
你把聊天记录贴出来.无非就是用证据在证明你自己的身份.这个就违反了游戏规则了.
所以从一开始我就反对把聊天记录贴出来.我们当初杀手方见蚊子贴出来.我和咖啡都在说.这样违规了.
但是.我们没有看到法官提出议异.所以也就不去说什么了!
但我还是很希望.在以后的杀人游戏里面.不要出现这种情况了!(当然.我不是因为我们杀手方输了才这样说的)我是从一个游戏者的身份对待这事!
希望版主们.把这个规则写进杀人游戏的规则里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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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8楼 的帖子

对处理意见不接受
1、目前对是否违规正处于开帖讨论阶段,尚未判定性质是否违规,没有理由进行处罚。
2、依然是老话重提,在事件发生之前没有明文公布的对此类事件规定,亦可称为无规定。
3、即使此事件属于BUG,而且我们利用了,此错在于游戏规则不严密,不能处罚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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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诱惑说的第2条。
如果是现有规则的问题,那么没有任何理由处罚玩家。
我们当初玩的时候甚至PM过平民玩家以达到投死警察的目的,但实践之后就把这个加入规定明令禁止了。
所以在目前规则相关部分不明确的情况下有玩家使用了这一手段,顶多顶多取消胜率记录就可以了,追加威望处罚似无必要。现在要做的是听取玩家意见,修正规则。
建议综合几个主要意见后开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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