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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教授发文驳“日本政府关于钓鱼岛主权的基本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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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教授发文驳“日本政府关于钓鱼岛主权的基本立场”

日本政府称:“尖阁诸岛(钓鱼岛)为日本固有领土,无论按照历史还是国际法都毋庸置疑。”其基本立场是:1、钓鱼岛被纳入日本版图之前,钓鱼岛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无主岛屿。2)钓鱼岛隶属冲绳县,和中日甲午战争无关。3)钓鱼岛是根据《旧金山和约》第三条而非第二条为日本所有,并在1972年5月根据日美《冲绳归还协定》归还日本。4、中日之间并没有“搁置争议”一说。
日本政府的基本立场是否有法理依据?我谨根据事实逐项驳斥。

一  日本真认为“钓鱼岛是无主地”?

    诉诸历史,15 —16 世纪是“发现即领有”的时代。自18 世纪后半叶,进入了“无主地先占”时代。日本政府声称“1885年后,日本对当地进行了调查并确认其为无主地”,就是想获得国际法依据。这一问题,是中日钓鱼岛主权之争的源头,必须厘清。
    《日本外交文书》有关资料显示,1885年前,日本曾对钓鱼岛进行过三次调查,并清楚知晓其绝非无主,而且忧虑一旦占有,将与清朝发生冲突:1885年9月22日,冲绳县令西村舍三根据日本内务省指示,对钓鱼岛进行了调查后禀报:“ 该岛与前时呈报之大东岛地势不同,恐无疑系与《中山传信录》记载之钓鱼台、黄尾屿、赤尾屿等属同一岛屿。若此,则显然不仅已为清国册封原中山王使船所悉,且各附以名称,作为琉球航海之目标。”1885年10月21日,日外务卿井上馨致信内务卿山县有朋,对他提出告诫:“此刻若有公然建立国标等举措,必遭清国疑忌,故当前宜仅限于实地调查及详细报告其港湾形状、有无可待日后开发之土地物产,而建国标及着手开发等,可待他日见机而作。”
    试问:若“1885年后对当地进行了调查并确认其为无主地”的说法能够成立,那么日本《日本外交文书》中的这些文件,当作何解释?

                二   钓鱼岛主权真的“与日清战争无关”?

   甲午战前,日本一直欲将琉球并为己有,但清朝从未认可。1872年,明治政府宣布 撤销琉球“国”的地位,改设琉球藩,并通告各国政府,但清朝政府对此不予认可。1875年,明治政府派遣内务大丞松田道之前往琉球,迫使琉球国王停止向清王朝朝贡和接受大清皇帝册封,同时废除清朝年号,改称明治年号。1879年3月11日,明治政府宣布撤销琉球藩,改设冲绳县。翌年9月,清朝与日本就签署《琉球专约拟稿》进行谈判,因清朝皇帝不予敕许,谈判最终破裂。1882年,清朝政府和日本两国政府就琉球归属再次进行谈判,但仍未达成协议。
    1894年6月5日,日本在参谋本部内设立大本营,构建侵华态势,并于8月1日由天皇向清朝颁布了“宣战诏书”。同年12月27日,内务大臣野村靖致函外务大臣陆奥宗光,称:“鱼钓岛建立所辖标桩事宜,今昔形势已殊,有望提交内阁会议重议此事如附件,特先与阁下商议” 1895年1月11日,陆奥宗光复函表示支持。1月14日,日本通过“内阁决议”,将钓鱼岛“划归”冲绳县所辖,秘而不宣地窃取了钓鱼岛。同年4月17日,中日签署《马关条约》,中国被迫将“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割让给日本,其中包括钓鱼岛。
    根据上述无可辩驳的史实,日本政府称钓鱼岛归属“与日清战争无关”的说辞是否可信,岂非一目了然?

                三  “旧金山和约”能否作为日本拥有钓鱼岛的依据?

日本政府称,“尖阁诸岛并不包含于≪旧金山和约≫第二条我国所放弃的领土(即台湾、澎湖、千岛群岛等岛屿),而是包含于第三条交美国托管的领土(即冲绳)之内。” “日本取得尖阁诸岛(钓鱼岛),是根据1971年6月17日日美《冲绳归还协定》 。 ”
1945年7月颁布的《波茨坦宣言》,明确规定了日本的主权范围:“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
那么,钓鱼岛是否属于盟国规定的日本主权范围?1939年日本出版的《大日本府县别地图并地名大鉴》堪称详尽,但在八开三整面的琉球部分,却找不到钓鱼屿、花瓶屿,更不见“尖阁诸岛”之名。事实上,“尖阁诸岛”是日本在大战后命名的。如此地图,在日本并不鲜见。
1941年,“台北州”与“冲绳县”关于钓鱼岛辖权发生纠纷。1944年日本东京法院裁定,钓鱼岛属台北州, 冲绳败诉。这个日本方面的判例,说明什么问题?
    1951年8月15日《与日本的和平条约》(通称 “旧金山和约”)草签时,即发表声明,表示反对并不予承认。台湾方面也未参加和会。试问:一份不为中国承认的国际文件,能作为钓鱼岛主权的依据?1952年4月28日,台湾和日本签署的《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和平条约》(通称《日华和平条约》或《日台条约》),亦未涉及钓鱼岛主权。因此,1972年5月美国根据《冲绳归还协定》,将钓鱼岛“归还”日本,当然属私相授受。

                   四  “搁置争议”一说是否成立?

1972年9月《中日联合声明》发表。1978年8月《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签署。两次谈判涉及的主要问题是战争终止、战争赔款、安保条约、反霸权条款,非事关国家主权的钓鱼岛问题。何故?因为,中国政府为两国关系大局计,提出“搁置争议”,日方没有提出异议,此即所谓“默契”。日本政府称“没有“搁置争议”一说,显然是站不住脚的。日本政府若想否认,应该拿出证据。
    据1978年8月18日日本参议院外务委员会会议记录,时任外务大臣的园田直表示: “今后尖阁诸岛(钓鱼岛)的开发,当尽可能两国共同开发,而非一国开发为宜。”不知这一表述,是否和中国的“共同开发”一致?
日本政府称:“在东海石油发掘动向出现以前,中国未对日本拥有尖阁诸岛主权表示异议。中国政府正式宣称对尖阁诸岛拥有主权,是1971年12月中国外交部声明。”试问:若不是日美侵犯中国主权,将钓鱼岛私相授受,中国政府有必要就本属于中国领土发表主权声明?照此逻辑,难道日本政府有必要对本州岛主权发表声明?
1953年1月8日《人民日报》刊载了一份“资料”,题为《琉球群岛人民反对美国占领的斗争》,其中“琉球群岛散布在我国台湾东北和日本九州岛西南之间的海面上,包括尖阁诸岛……”一句,被日本外务省奉为中国承认钓鱼岛属于日本的依据。然而,这只能说明日本政府缺乏历史地理知识。须知:“琉球”不等于“琉球诸岛”, 现在日本统治下的冲绳县只是琉球南部,认为“琉球群岛”就是“冲绳”,更是个错误的。何况《人民日报》短短一篇“资料”若能作为“法理依据”,在国际上岂不成为笑料? 照此逻辑,仅凭一份报纸就能实现领土扩张,当年日本合并兴师动众侵略中国?

结束语:基于上述事实,中国政府的基本立场,即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固有领土,是在1895年4月甲午战争后,根据《马关条约》和台湾岛及其附属岛屿,被日本强行掠夺的。二战后,日美两国根据《冲绳归还协定》,将钓鱼岛纳入归还区域,是非法的。在1972年关于中日邦交正常化,以及1978年缔结中日和平友好条约谈判期间,双方约定搁置关于钓鱼岛主权的争议的基本立场,是有充分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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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吝啬红心哦~~~
这是复旦历史系冯玮教授的文章,我认为这是今年关于钓鱼岛争端文章中最有理、有力、有节的。这个教授是日本庆应大学的博士,对日本十分了解,比央视请的那些砖家不知道好多少倍。不过他太特立独行,央视国际频道是不敢请他的,央视的文化类纪录片倒是请他去做过日本的片子……囧

钓鱼岛争端两国有说服力的依据无非是近代以来的法律条文,“自古以来”那是说说而已,元朝以前台湾西藏都不是中国的。中国的依据在于《波茨坦公告》,日本的依据在于《旧金山和约》,按法律上“后法优于先法”原则,在后面签订的旧金山和约的法律效力高于波茨坦公告。但旧金山和约中国(不论是台北还是北京)都没有签过,所以这个和约对中国又是没有约束力的。因此这个东西就成了一笔糊涂账。那中日两国的法理依据需要继续往前推,那就推到了《马关条约》。冯玮教授从马关条约出发,釜底抽薪,将日本的依据完全打破,大快人心。

至于东海资源,大家可以放心,情况没有那么糟糕,东海上面中国一方以“春晓”为首的一些油气田早就已经开始开采,向上海、浙江等地供应能源,而日本方面的油井都还在勘探阶段,可以预期今后双方力量消长是有利于我们的,所以钓鱼岛一时半会儿是解决不了的,但长远来看一定是有利于我们的,我还是坚持我的一贯主张,攘外必先安内,内圣外王,中国必须先解决自己的问题,将社会重新凝聚起来,才能彻底解决与外国的问题,而民族主义,绝对不是个凝聚社会的好的方式。

[ 本帖最后由 hecomes 于 2012-8-23 10:4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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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先加紧开采油气田,一边扯皮,一边要多捞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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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岛一直属于中国,在日本侵华时被占领。后来二战时被美国占下,本想交还给国民政府(当时国民政府跟美国很近)但内战国民政府战败,中国实行了社会主义,美国就把钓鱼岛让给日本,以压制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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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recall 于 2012-8-23 14:19 发表
我觉得先加紧开采油气田,一边扯皮,一边要多捞好处。
说的对,这个时候没必要为了一口气把争端扩大,闷声发大财才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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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年中国海域的问题不断,从来就没有停歇过,但是那些年主流媒体基本没有报道过(我没见过,可能确实报道过我没看见而已),到现在只不过是积累起来的吧,说真的不太关心,还是看国家怎么处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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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意讨论钓鱼岛归属,只是指出这位教授的一些弱点或短板。

第一点中,诚如楼主指出的,“自古以来”都是说说而已。“无疑系”也可以是“无疑不系”,属作者主观判断,没有任何理据价值。原文作者认为“无疑系”,明治政府认为“无疑不系”,这纯属鸡同鸭讲。
第二点中,中国被迫将“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割让给日本,但其中包不包括“钓鱼岛”,可不是这位教授说了算的,现在中日各执一词。如果包括,中国顺理成章在法理上拥有钓鱼岛主权。但实际情况是,中方举不出确凿证据证明《马关条约》割让了钓鱼岛。
维基引文: 4月17日中日双方签定《马关条约》,注明将“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割让与日本,条约又指明两国将按照此一条款,以及条约粘附的地图划定疆界。可是现在没有条约粘附的台湾地图在“日本亚洲历史资料中心(JACAR)”公开的马关条约日文版原本资料。
在这种情况下,日本说法就变得很有力了。因为日本于1895年1月14日通过内阁会议决定,声称钓鱼岛为“无主地”,在钓鱼岛建立标国标,正式划入日本版图。而《马关条约》是于4月17号签订,日本在3个月后要求中国割让已经被日本内阁划入日本版图的岛屿,这显然是自相矛盾的做法。
第三点中, 拿地图说事就算了,看维基引文如下:
自二战后,两岸对钓鱼岛的地图标注仍相当混乱,均未有将钓鱼岛纳入台湾境内,钓鱼岛的标示采用“尖阁诸岛”等名称。中华民国教科书与地图直至1970年以前,皆标示钓鱼岛为日本领土。
至于《旧金山合约》,关键并不在中国政府(民国或共和)承认这个合约与否,关键是美国对钓鱼岛的托管中国政府有没有异议。国际法上有主领土是不能托管的。如果中国ZF没有反对美国对钓鱼岛的托管,那么说明中国已经不认为钓鱼岛是中国的。那么作为托管的美国,她与任何其他zf签任何和约,显然与中国没什么关系,中国承不承认根本不重要。举例来说,中日签订《马关条约》,是中日之间的事,越南说她不同意,不就显得很滑稽了吗?
第四点中,都是些虚虚实实的东西,就没什么好评论的了。

[ 本帖最后由 mysimsyd 于 2012-8-23 16:1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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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mysimsyd 于 2012-8-23 16:04 发表
无意讨论钓鱼岛归属,只是指出这位教授的一些弱点或短板。

第一点中,诚如楼主指出的,“自古以来”都是说说而已。“无疑系”也可以是“无疑不系”,属作者主观判断,没有任何理据价值。原文作者认为“无疑系”, ...
给大哥跪了!兄弟你学国际法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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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可争议的主权,有质疑的军力,现在只有一心一意坐待中国崛起,光有经济实力不行,光防御不行,进攻是最好的手段。只有发展打造一只强大无比的海空军,走向大洋,冲出亚洲,收拾旧河山不在话下,到时回过头来看看,钓鱼岛只是中国崛起的一道小小关口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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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可以放心,情况没有那么糟糕,东海上面中国一方以“春晓”为首的一些油气田早就已经开始开采,向上海、浙江等地供应能源,而日本方面的油井都还在勘探阶段,可以预期今后双方力量消长是有利于我们的,所以钓鱼岛一时半会儿是解决不了的,但长远来看一定是有利于我们的,我还是坚持我的一贯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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